《当代职业教育》
▲蹇世琼
作者简介:蹇世琼(1979- ),长江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教师教育。重庆 ;韩秋茹(1993- ),贵州师范大学教育学院,在读硕士,研究方向:教育政策与法律。贵州 贵阳
来源:《当代职业教育》2019年第2期;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职业技术教育》2019年第08期。
内容提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有利于转变校企合作方式,深化校企合作层次,同时能促进职业教育体系的系统性改革,全面提升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当前校企合作立法的法律困境主要表现为制度上缺乏上位立法明确支持,组织上缺乏资源整合渠道,评价上缺乏权威专业的监督体系。困境破解的关键在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晰、校企合作范围和边界的确定以及校企合作评价体系的科学化建设。具体的建构路径为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职业教育法》;基于平等地位建立多元协商机制破解利益争议难题;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实现校企合作评价的专业化、权威性,保障校企合作的教育性。
关 键 词:校企合作 法律困境 路径突破 《职业教育法》 多元协商 第三方评价
标题注释:重庆市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7年度重点项目《教师核心素养表征与能力矩阵构建的实证研究》(编号:2017-GX-034)。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154(2019)02-0011-06
职业教育的重要职能是为国家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应用型和创新型人才,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职能实现的关键路径。目前,校企合作涉及面宽泛且多元,各方之间很难打破在既有工作场域中的工作惯习,难以通过主动、内发的方式形成真正的有效合作。校企合作中所表现出来的形式合作、表面合作、短期合作等现象非常明显,亟待通过校企合作立法规范合作形式、合作方式,解决合作纠纷,最终实现合作主体的主动合作,促进合作主体的深度合作。探索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的立法问题,能进一步规范校企合作,促进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提升。
一、校企合作立法的价值定位
提供校企合作的立法支持是提高职业教育发展质量和人才质量的根本动力,对转变校企合作方式、深化校企合作层次具有保障作用。政府至今尚未出台顶层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所以亟待通过立法来保障校企合作中学生、学校及企业等各方权益。
(一)有利于转变校企合作方式,深化校企合作层次
有效的校企合作需要在合作长度、深度、广度三个层面上整体推进,继而达到预期合作效果,实现校企合作的价值增值。通过校企合作立法能增加各参与主体的积极性,进一步转变校企合作方式,深化校企合作层次,继而提升校企合作效果。当前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参与主体的“主动性、迫切性、积极性增加,学校由‘一头热’状态向与企业共生状态转变”。[1]在这种转变过程中,为实现资源共享的多元主体利益最大化,实现职业教育发展的外铄驱动到内发促进的转变,需要完善、完备的立法体系作为基本的保障。通过校企合作立法能使参与主体放开手脚束缚,打消顾虑;能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并在合作过程中不断的反思,依法不断地调整自己的行为,增强合作的意愿;能够依法保障各方权益,协调多元主体的相关利益,避免各方因为利益纷争或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而中断合作。
(二)有效促进职业教育体系的系统性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职业教育将更加突出对创新型人才、高水平应用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强调和重视,职业教育体系进行系统性改革是实现这个目标的基本路径。校企合作立法既是职业教育系统性改革不出现偏移的基本保障,也是深化职业教育体系系统性改革的重要步骤。首先,校企合作立法有利于进一步丰富职业教育课程资源,为建立这种资源的良性循环机制奠定法制基础。其次,校企合作立法能够有效保障学生层面的权益,有效解决校企合作中有关学生权益保障的争议或纠纷,体现对学生的充分尊重与必要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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